浅谈母系氏族的产生与其向父系氏族的过渡
与X同学商榷
2007-04-07
高考以后,我向好友老高提出了一个开放式问题 “为什么和人类相似的黑猩猩,虽然维持着原始人那样的食物采集方式,却并不是母系社会?人类母系社会是否真实存在?母系社会向父系社会的转变真的是生产方式的改变造成的吗?
以下是高中毕业生老高就此问题做出的回答。在现在博士老高的眼里,这篇文章或许略显稚嫩,但在我看来却弥足珍贵。同现在的漫天飞舞的知乎文相比,它还是要严谨并且高明许多,不失为一篇有趣的阅读。
I. 研究原始社会的方法 原始社会的生活形态离现代人的生活较远,研究它们大体有两种方法:
#### 纵向的:从考古学成果入手 研究原始社会的形态与发展的方法之一是从考古成果中得出结论:经科学测定,可以断定出土文物的历史年代;由文物的形式可以断定当时的社会形态。例如,用古地磁法测定元谋人的生存年代是170万年前;从发掘出的磨制石器确定半坡人生活于新石器时代;从墓葬中男女分葬、女性的陪葬品较多或者陶器绘画中女性的性征突出(见图一、维林多夫的维纳斯)等情形可以推测考古对象处于母系氏族阶段……
![p1]
图一、维林多夫的维纳斯
考古是研究古代社会最科学可靠的方法。考古的科学性在于其科学的测定方法与有一说一的研究态度——仅对某一考古对象存在的物件进行探究推测而不作没有实物依据的猜测,这使得其结论有较强的说服力。用考古方法研究原始社会的特点是:
宏观方面,在长期的历史进程中与较大的地理范围内,综合各考古成果,能够使历史学家等得到人类社会的发展的大致脉络(此内容非考古学的研究内容)。但是考古的局限性在于考古都只是对历史与地理中某一点的考察,无法科学地将各点连成线,使得社会发展的大脉络缺乏确定性。
微观方面,从考古成果中可以断定考古对象某一时期的生活状态。然而,考古只能从死的文物中作推断,无法详细了解当时社会生活的整体运作方式,缺乏对单一对象的历时性研究,这也是考古研究的局限性之一。(打个比方来讲,考古为我们提供了女乒队员在赛场上舞出潇洒扣杀动作那一精彩瞬间的照相,却提供不了自始至终的连贯动作、分数起伏以及观众情绪变化的录像。)
谈到对某一对象的“录像”式即历时性研究,文字记载(如史、志等)是一个重要的资料,其中以时人的记载最具价值,后人的记载虽在一定程度上有失真的成分,但与现在人相比他们距离上古人类的时间毕竟要短,可作为一项参考。如《史记》记载原始人类的发展过程是经过“有巢氏”、“燧人氏”、“伏羲氏”、“神农氏” 的[^1],与现今的发展理论基本相合。不过,历史记载乃是生产力发展到了一定水平,社会上产生出一批“有闲”之人能够记载事件时才出现的,我们想研究生产力低下的上古时期的社会状况只能通过后人的记载推断。需要说明的是,神话传说在一定程度上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推想的着手点,但是惟其是传言没有凭证,一般不作为理论的根据。
[^1]:关于伏羲氏与神农氏的排列在史学界存在争议:这种排列方式是根据范文澜主编《中国通史》第一册(人民出版社,1978年)的排列顺序排列的;翦伯赞主编《中国史纲要》上册(人民出版社,1983年)将伏羲氏与神农氏并列叙述,未提及先后,而郭沫若主编《中国史稿》则认为伏羲氏在炎帝(神农氏)之后。
#### 横向的:对现存的处于原始社会的族群进行考察研究,推断原始人类的生活方式
由于世界上尚存在着原始的部落,研究比较的他们的生活方式、寻找共性在一定程度上相当于研究原始人类的生活方式,这些原始的部落,正是民族学研究的“活化石”。例如,摩尔根1便是以当时北美洲印第安人中易洛魁人的原始生活状态为主要依据进行理论阐述的。
在现在的非洲、澳洲、亚洲、美洲尚存在原始的部落,其中非洲人数最多、澳洲最为原始,有较高的研究价值。但是随着与社会的发展尤其是外来文明的入侵,当中许多原始的社会制度与生活习俗已经消亡,因而在西方殖民者刚进入到这些原始地区时的记载对民俗研究有一定的重要意义。
# II. 目前我国对此问题的主流看法 在开始论述之前,我们先要明确两件事:
第一,马克思与恩格斯之社会由低级到高级的发展观是在摩尔根理论基础上的扩充与再发展,此前还有巴霍芬、麦克伦南等人有过相关研究;
第二,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以马克思主义为一项指导思想,这种指导不仅是在政治上的,也体现在学术上(以民族学为例,改革开放之前我国的民族学家的研究多是以马克思主义学说为指导为其作材料上的填补,直到近些年国内才有学者开始综合研究国外的理论或提出了个人的独特观点),因而目前我国对原始社会形态的理论在主流上是依循马克思主义的。综上,此部分将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纲要、以西方相关理论为辅助,对“母系氏族的产生与其向父系氏族的过渡”这一论题进行简单论述。 另外,由于一些无意义的争论往往是因概念不统一(违反逻辑学“同一律”原则,或称概念混淆)导致的,所以我们还要明确三个概念:“氏族”、“母系”与“母权制”。摩尔根为“氏族(gens)”下了定义:“一个氏族组织,就是以有共通的祖先、以氏族名称相区分、以血缘关系相结合而成的一个血族团体” ;《现代汉语词典》“母系”词条第二义解:“母女相承的”;“母权制”词条解:“原始社会公社初期形成的女子在经济上和社会关系上占支配地位的制度” 。笔者认为,陆雍慈同学的疑问在于后者。不过值得一提的是,母系社会与母权制往往是伴随出现的,讨论任何一者必离不开另一者。 ## 一、母系氏族的产生 上文已经提到,马克思与恩格斯继承了摩尔根的学说,但其论述存在角度上的差异:我们可以发现,摩尔根几乎全部是从婚姻形态的变化阐述原始社会的发展进程的,偏向于精神因素;而马恩则加入了生产力的发展导致社会前进等唯物史观的内容,强调物质资料生产方式的决定作用。不过,此二者毕竟都是在用马克思主义解释原始社会发展原理,故而可以说是解答同一问题的两条不同思路,笔者认为将两条思路结合起来阐述会更有利于理解。 要谈母系氏族的产生,不得不从原始社会与家族8一步步的发展说起。原始社会的发展大概经历了:原始群时期(第一阶段)、血缘家庭公社时期(第二阶段)、氏族公社时期(第三阶段);家族开始于原始社会的第二阶段,分为五种形态:血缘家庭、普那路亚家庭(punaluan family)、对偶家庭、(父权家族9)和一夫一妻制家庭。
### (一)原始群时期 考古人员曾在非洲发现生活在400~100万年前的南方古猿化石,对其有关的研究表明,南猿的骨骼结构形态已与现代人很接近、能够直立行走(不及现代人平稳)、具备了一定的狩猎能力,已经符合马克思所说的蒙昧低级阶段(摩尔根所谓“野蛮状态”)[^5]人类的标准了。以南猿为代表的古猿向人类过渡的时期是原始社会发展的第一阶段——原始群时期,此时从猿到人的过渡生物“过着群团的生活,实行杂乱的性交,没有任何家族,在这里只有母权能够起某些作用” 。这里,过“群团生活”还不能称为真正的“人类社会有组织的共同体”,只能说是“揭开了人类历史的序幕”。 [^5]: 马、恩二人与摩尔根对原始社会的分期是相同的,但名称有别(可能是翻译原因):马、恩所说的蒙昧时代、野蛮时代与文明时代分别对应摩尔根所说的野蛮时代、开化时代与文明时代;每个时代都有其低级、中级、高级三个发展阶段。 ### (二)血缘家庭公社时期
1. 血缘家庭阶段 南猿以天然木石为工具进行一般的、广义的劳动,而人类特有的真正的、狭义的劳动则是从学会制造工具开始的。毛泽东的《贺新郎》词中道:“人猿相揖别,有几个石头磨过,小儿时节”即言此理。为了满足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古猿开始使用人工制造的工具;为了方便使用工具,它们同时进化到能够仅用双腿行走的直立人。
由于生产力低下且个人不足以自卫(或说为了获得食物与抵御猛兽),原始人群体只能共同协作分工劳动,此时产生了人类的第一个社会组织形式——血缘家庭公社。“由最初不会制造工具的、不知使用火的、实行杂乱性交的原始群,转变到能够制造工具的、懂得使用火的、出现初步婚姻规则的” 血缘家庭公社,原始社会便从蒙昧的低级阶段发展到了蒙昧中级阶段。 在蒙昧初级阶段,由于劳动生产力极低,且平均寿命较短(以蒙昧中级阶段的北京人为例可以推想当时的情况:“在周口店发现的大约四十多个个体中,约有三分之一或不到十四岁就死去了”10,而据比较可靠的估计,北京人一个群体有50~60人 ),为了保证族群繁衍,其两性关系是原始杂乱的。到了蒙昧中级阶段,生产力有所发展,“由于自然选择的作用,由于人们生产生活经验的积累,意识和自觉能动性的增长,他们已经逐渐从原始杂乱性交状态中,产生了初步的婚姻规则” ,形成了建立在一群兄弟姊妹(直系或旁系)之相互婚配之上的、排除了不同辈男女通婚的血缘家庭。这便是马克思所说的:生产力的发展导致生产关系的改变。 简单地说,这时婚姻的主要特征是允许兄弟姊妹间杂乱地群婚——家族中同辈的一群男人(女人)共有一群女人(男人)。相对原始群时期,这种新的婚姻规则有一个好处——由出生与抚养的关系,儿女可以认得自己的母亲(因母方与多个男子发生关系,所以无法确认父亲),可以说这使得一个群体有了共同生活的“精神基础”(女性祖先),也为氏族的出现作了准备。由定义,这正是典型的“母系”社会:“昔太古尝无君矣,其民聚生群处,知母不知父,无亲戚、兄弟、夫妻、男女之别,无上下长幼之道,无进退揖让之礼。”(《吕氏春秋·恃君览》)
##### 4. 关于血缘家庭公社时期母权主导的小结 在血缘家庭公社时期,人们使用的工具主要是打制石器,还存在部分的磨制石器和弓箭,生产力极其低下,只有分工协作是一种有效的“人力资源分配”方式:当时女子主要从事采集、男子主要从事狩猎或捕鱼。惟其生产力低下,男子长期外出狩猎不归(今非洲狩猎采集民多以每周或每两周为一个游猎周期),所以采集与狩猎相比,食物的收获更为稳定,使得女性的社会地位比男性的要高。另系个人意见,从精神方面来讲,可能原始人类以繁衍为重(动物的本能),而女子承担着生育与抚养的责任,因而原始人存在对女性的生殖崇拜,这也决定了其在社会中的主导作用。 ### (三)对偶家庭阶段与母系氏族公社的形成与发展(氏族公社时期) 虽然普那路亚家庭排除了同胞子女的婚姻,但从现代医学的角度看依然广泛存在近亲结婚的现象。“野蛮人”在生活中的偶然事件中意识到“把没有血缘关系的人们带入婚姻关系以内”能够“创造出一种在心身上比较健强活跃的种族” ,这样,普那路亚家庭开始向对偶家庭过渡。在漫长的过渡时期的前期,已经存在有一男一女结成配偶的萌芽——每一个男子(女子)在其群妻(群夫)之中有一个主妻(主夫)。产生于普那路亚家庭阶段的氏族制禁止了同胞子女结婚,倾向于反对血亲结婚,男子求妻时不限于自己的部落以内(甚至作为俘虏的敌对部落的女子亦可),创造了较高的社会有机组织。逐渐地,“野蛮人”发现了无血缘关系者相互结婚的益处:“其新生的头骨与脑髓将增阔及增长而达到两者能量的总合……其优越性将在其智能及数目的增加上把它自身表现出来” 11。结合体质人类学理论,这句话描述的是我国原始社会逐渐进入母系氏族公社的时期(数万年前),而被历史学家确定处于该时期的山顶洞人(距今约一万八千余年)同时也是早期新人12的代表。由此,可知从古人进化到新人促成了母系氏族公社的最后形成。
在这一时期,妇女儿童进行的采集活动仍然存在;男子承担的狩猎或渔猎在工具上有所发展;家畜饲养作为农业的副业也出现了,但当时饲养的家畜种类少、规模小,该生产活动尚处在原始阶段;以制作陶器为代表的手工业也随着农业的发展而出现(盛装谷物、水等)。虽如此,此时的生产力水平依然较低,人们的生活条件相当艰苦(据墓葬的情况反映,大多数人只能活到三、四十岁 ),这便决定了该时期只能实行原始的共产制度,而共产制家庭经济也就意味着妇女在家庭内的统治 。 至此,原始社会发展到了母系氏族公社时期,恩格斯对这个发展过程进行了简单的总结:“原始时代家庭的发展,就在于不断缩小最初包括整个部落并盛行两性共同婚姻的那个范围。由于次第排斥亲属通婚(起初是血统较近的,后来是血统愈来愈远的亲属,最后是仅有姻亲关系的),任何群婚形式终于在实际上成为不可能的了,结果,只剩下一对结合得还不够牢的配偶,即一旦解体就无所谓婚姻的分子。”
### (二)婚姻和家庭形态的变化 在母系氏族制向父系氏族制转变的长期过程中,家庭公社(或称大家族)起到了关键的作用并集中表现在婚姻家庭形态的变化上: #### 1. 求妻方式发生了改变 在对偶婚制(服务婚)下,男子从妻居,且要终生为妻方氏族服务。随着男子经济地位的提高,他们自然极力想改变这种不利处境,竭力缩短服务期、争取实现从夫居13。当时,“妇女的劳动对本家族具有重要的意义,女方家族当然不愿意轻易丧失自己的人”。男子为了让女方家族能够接受自己带走妻子,便采取了为妻家劳动一段时间的补偿方式[^16],例如,现今我国极少部分的拉祜族社会中仍保留有新郎要在新娘家中劳动三年的母权制残留习俗[^17];亚马孙河上游的印第安耶瓜人男子婚后也要为妻家打猎、做家务四至六个月。 与服务婚并行(或作为其补充)的一种婚俗便是抢婚[^17]。前面已经说过,对偶婚制下氏族内可与男子为妻者甚少,抢婚便作为一种获得配偶的方式出现了。起初,这仅限于在战争中获胜部落的男子用武力俘获敌方女子作为妻室。例如古罗马建国之时缺少女子,罗马人便偷袭萨宾城掠走妇女为妻(见图二、劫夺萨宾的妇女)。后来,又出现了在传统的通婚氏族中采取抢婚方式以改变原先服务婚的形式,并逐渐发展成为一种婚姻形态[^18]。值得一提的是,在流行抢婚的地方,抢婚并不被认为是耻辱的,如部分地区的纳西族人因抢婚(一方或双方父母不同意)缔结的夫妻并不受到社会的歧视 ;萨宾妇女被掠走后也并没有“宁死不屈”,还在萨宾人的报复性战争中阻止械斗(见图三、萨宾妇女)。
图二、劫夺萨宾的妇女
图三、萨宾妇女 逐渐地,男子对在妻家服役(即便是几个月)也产生了不满,于是开始用男方家中的女子换取妻子以此弥补女方的损失,出现了“交换婚”和“姑舅表婚”。“交换婚”是指男子用姐妹或女儿去交换妻子(买卖婚的前身);“姑舅表婚”指姑家(舅家)男子利用家长的权利,用自己家的女子[^19]换来舅家(姑家)女子(包办婚的萌芽)。现存的交换婚较少,我国的门巴、珞巴族尚有此婚俗 ;姑舅表婚流行于世界许多民族中,如佤族就盛行过禁止同姓同家族男女通婚、“姑家女嫁舅家子”优先婚的习俗,不过近年佤族人已认识到近亲结婚的弊端,这一习俗现已渐少[^20] 。 综上所述,在母系氏族公社转变为父系氏族公社的过渡时期中,普遍存在三种婚姻形态:有限的服务婚、交换婚和姑舅表婚[^21]。此时,对偶婚也正在逐渐过渡为一夫一妻制,缺乏独占性同居的婚姻形式转变成了男女双方比较牢固和持久的结合。在这样的婚姻形态下,男子留在本氏族、女子出嫁到外氏族,子女生长在父系的氏族,男子成为了维系氏族的中心,世系从男子计算,父权制诞生了。 #### 2. 居住方式的变换 在前面提到的过渡时期,伴随着婚姻形态的变化,居住方式也由从妻居转变成了从夫居。这个转变也是渐进的过程,即经历了完全的从妻居、有限的从妻居(两边走[^22])与最终的从夫居。我国有许多少数民族有入赘(从妻居)、不落夫家(妻子在婚后一定时期内居于本家)等婚俗。 另外,此时由于对偶婚制实行一男一女的婚配,共产制的氏族会在母系大家族的长屋或大院里分隔出一个小屋供夫妻居住,于是出现了私有财产——最初是生活用品,随之是生产工具,最后是牲畜、收获物以至房屋——加之男子业已能够确认其子女,“这种具有某些个体化形式的对偶家庭,是母系氏族公社里的离心力,滋长着向父系氏族转变的因素” 。如较仰韶文化(母系氏族公社)的集体“大形房屋”相比,龙山文化(父系氏族公社)的房屋在面积上有所缩小,基本与一夫一妻式的个体家庭生活相适应 。 综上所述,生产力的显著发展(主要是农、牧、手工业)导致了“社会生产和家庭经济中男女所处地位的变化,财富逐渐转归各个家庭私有并且迅速增加” ,母系氏族公社过渡为父系氏族公社,氏族“按男系确定血统和父系的继承权”。
你要是有时间有兴趣研究的话我在此向你推荐几部著作: 1.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载于《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 : 作为中国主流看法的依据,此书是可以看看的(只看家庭那部分就够了),篇幅较短,不过其缺点是恩格斯的叙述略显晦涩。 2. 郭沫若主编,《中国史稿》第一册,第一、二章: 此书在叙述历史的同时结合考古成果,从生产力逐渐发展的思路分析说明了原始人类的生活状况,其中有专门关于母系、父系氏族公社的相关章节,论述也比较通俗,加之该书是依照马克思主义历史观编著的,切合中国的主流看法,值得一看。但该书主编郭沫若终究是位备受争议的学者,这本书的权威性也有待商榷。 3. [美]摩尔根,《古代社会》: 由于这本书是马恩的理论依据,其翻译较恩格斯的译著也相对顺口,阅读这本著作也是可以的。然而该书译本约40万字,决非一两日能够消化的。 4. 林耀华,《原始社会史》:林耀华是我国民族学的权威之一;这本书是单独将原始社会作为对象进行研究的,比较系统。不过,因为其篇幅较长我没有读过。 此外,还有若干国外学者写过《家庭史》、《婚姻发展史》等,亦可作为辅助的研究资料。 [p1]: https://lh3.googleusercontent.com/uCAkYdULxH8MZACgxRo6VJoIVNdOziBGN2xZ7Y-Avi8bHHSuI7djgnRHug6TCg-HooAfaOusduYYi0o4l6VC1zcy9TUr_21oLe9nWazPUVMLDYkEKKkGwuieDKK20YbK0XxeeyKC2q3qsZKEnRejdyfhetBIiHCTNHiHQLoFwNVgDSI4FD9VSZqaWh4j0GyXrtEScEiz6NWsmC5xAGQZEww5goNu1h6jJEUgvrp4DyQnS3bzk-oaJhefM4QT5Y3Zkf3vy_Wy0yxpBTfux79ThUrG439dSTYaT61TSF2a5JkgOmgxDtrL76tUgClPbBbovhNatc0DoRcePCb7CxP_ittt1wdLSnDVFIeTVPZ5-4drTj2kXXsnpU2rzk7JbD-UaCCPYOYOyvTJJh63Bsfq9H_ppnDfytqd9PvnpJjto98fgZtWyWo8PGbXtKkV1Clv7H4JC7BsBcXPSiHnsq2yo0eKRlFzG8kxs5MYs6CaRMa39MkHg65v57-TRe_--ccuoJfLBoaiPmNr3-19vEvP9OqjwQ_ukdDClFG8YIgWQoWWDZ5woB8KnMOdkBVUX-VfxJuaVNmif9bRh4AXF6gvgtY8IWRtqAH5r8sWmT587HHDkSJz_fDqJkFJ5pe5ruOUffRjBduD2mCk7fRJx-3qxMZCgeYxvXY=w2400-no-tmp.jpg
主要参考书目: 1. [美]摩尔根:《古代社会》,商务印书馆,1971年 2. 林耀华、程德祺:《再论原始社会早期的分期问题》,《民族学研究》第二辑,民族出版社,1981年 3. 郭沫若主编:《中国史稿》第一册,人民出版社,1976年 4.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 5. 王承权:《论母系氏族公社向父系氏族公社过渡的几个问题》,《民族学研究》第二辑,民族出版社,1981年 6. 陈长平、陈胜利主编:《中国少数民族生育文化》上册,中国人口出版社,2004年 7. 陈长平、席小平、陈胜利主编:《中国少数民族生育文化》下册,中国人口出版社,2004年 8. 蔡俊生:《人类从前存在过血缘家庭吗?》,《民族学研究》第二辑,民族出版社,1981年 9. 谭乐山:《对杂交血缘群婚和马来亚亲属制的质疑》,《民族学研究》第二辑,民族出版社,1981年 10. 葛公尚、曹枫编译:《非洲狩猎民族游牧民族》,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世界民族研究室,1982年(非卖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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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易斯·亨利·摩尔根(Lewis Henry Morgan, 1818-1881), 美国民族学家和原始社会历史学家,《古代社会》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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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那路亚”(punalua)为夏威夷普那路亚人(Pǔnalǔa)的亲属称谓,意为“亲爱的朋友”或“亲密的伙伴”。“一列兄弟——同胞的或血统较远的——……跟若干数目的女子(只要不是自己的姊妹)共同结婚”,这些女子互称为普那路亚。相反地,在类似的情况下,男子间也互称普那路亚 ##### 3. 氏族制的起源 当普那路亚家庭的婚姻形态经过人类的智能强化被确立为一个制度时,“使得自然的群婚团体转变为一种组织”,氏族的基础便应运产生了。同时这种婚姻制度也决定了世系必然由女系追溯:“这些姊妹与其子女,以及其女系的后裔,便是一个原始形态氏族中的适合的成员” 。综上,“氏族制即将这种团体……中的某些成员及某些后裔,在血缘的关系上组织成一个氏族” 3;氏族在其原始形态中有两个基本原则——同胞子女结婚的禁止与女系世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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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团体”指“以母亲的姊妹关系为基础的团体”或以“同样结合原则为基础的”类似团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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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求妻是指男子馈赠礼物给女子的亲属,但这只是形式上的,男女的婚姻是在男子求妻前已被双方母亲安排好的(不需要征得子女的同意);由于进步程度的局限性,“野蛮人”也尚不知道何谓爱情,婚姻乃是建立在方便及需要之上,而非本诸爱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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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指男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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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虎通·号》:古之人皆食禽兽肉,至于神农,人民众多,禽兽不足,于是神农因天之时,分地之利,制耒耜,教民农作,神而化之,使民宜之,故谓之神农也。 ## 二、 母系氏族向父系氏族的过渡 由对对偶家庭形态的描述我们可以隐约看出这种家族是比较脆弱的,这种不稳定性决定了其必然会向父权家族过渡,而这个转变的根本原因是男子经济地位的增长——“农业、畜牧业和手工业的显著发展,男子在这些生产部门中逐渐居于主导地位,促成了原始公社组织和社会关系的变化,母系氏族社会逐步转变为父系氏族社会” 。这样说比较笼统,下面从经济的发展与婚姻和家庭形态的变化两个不同而又相互关联的角度详细地阐述这一转变的几个中间环节。 ### (一)经济发展的影响 在母系氏族的繁荣阶段,男子担负着农业生产过程中开辟土地谋取生产资料的劳动。随着农业、畜牧业和手工业的发展,农业经济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越来越高,于是男子作为主要的劳动力逐渐代替了妇女,成为了社会生产部门中的主导者,女子则同时被排挤转而从事家务劳动——私有制出现后这已不是公共的社会必要劳动了。由于男子参与社会生产劳动、妇女的劳动仅限于被当作私人事务的家务劳动,男女在社会生产和家庭经济中的不平等地位随之产生,这也决定了母系氏族制度必然会转变为父系氏族制度[^14]。 [^14]: 随着一夫一妻制、个体化形式家庭的出现,氏族制度也将瓦解,阶级社会随后产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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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指至少动物(含人)能够辨认自己的生母,不会与之交配的本能。 # IV. 研究的态度 学习与研究总是要抱着一种格物致知的态度,它要求我们对一切已有的理论进行质疑。但是过分的怀疑又必然使我们陷入迷茫,因此做研究最好先整体接受一种学说的观点,将其作为研究的基础——这必然存留下诸多疑问,再在疑问的指导下阅读其他学者的著作,扩充知识体系,最终形成自己独特的见解。此文便是在马克思主义婚姻家庭发展观的基础上,结合前苏联Ю·Ц·谢苗诺夫等人的观点后完成的。 同时要提及的是,一些学者在铁证如山的事实下依然顽固地坚持马恩关于家庭发展理论的内容,这是不正确的。研究哲学不是要记住哲学家说了什么,而是要看哲学家是怎样思考的。马恩想传达给人们的信息是事物是发展的这一普遍规律,他们的叙述与例证资料必然受到时代的限制,其局限性总不可避免,把马恩的词句奉为圭臬恰背离了马克思主义的真正内涵,做学问也不应持这种态度。 # 附一:与X同学商榷 很抱歉拖了这么久才终完成这篇文章,这是因为在研究的过程中发现可参考的资料越来越多,而且我尚未看到有对我们讨论的这一问题的一份综合文论,所以只得自己去阅读学习、综合概括、现学现卖。由于资料繁杂,从中理出头绪再综合到一起并不是一件容易事,为了避免文章显得东拉西扯、七零八落,我在其中加入不少个人的理解作为穿插(文中凡是有“可能”、“或许”等副词多为主观理解)。既是个人的理解,我自然不能保证它深谙理论家的原意,所以这篇文章仅供你进行参考,请不要完全相信。 此文篇幅较长,希望你能够坚持看下去。我因担心简要地叙述会使你看不明白,所以大篇幅地详细叙述了家庭婚姻的发展过程,目的在于让你能够清楚地理解。若此目的得以顺利实现,则不枉费我这两个月的苦工。 行文中,我引用了其他书籍的原话有数十处,这实在是因发现学者们的语言已经相当精辟,删减则恐解释不清,转述又恐啰嗦累赘;这其中概述原意的段落,用“参见”二字表示,其余的则是对原文的复制。我之所以不将此文称为论文就是因为这里并没有个人的独到见解。 最后一点需要说明的是,近年来由于考古学上没有什么新的突破,纯凭猜想而总结的原始社会发展理论已经不再是民族学者关注的问题,更没有多少人去研究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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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一词是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译本的译法,该词在摩尔根的《古代社会》中译本里译为“家族”;国内相关研究书籍多采用前者的译法;本文为了统一,均采用前者的译法;另外,82年版的《古代社会》对各家族的翻译又有不同。需要说明的是,family一词的多重含义使翻译产生了差别,在上述书籍中作者想表达的意思应为汉语中的“家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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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为摩尔根认为的从对偶家庭到一夫一妻制家庭的过渡家庭形态,恩格斯没有将其独立作为一个家庭论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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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中国史稿》第一册,此书的观点是北京人处于原始群时期,但林耀华等著名社会历史学家则认为北京人处于血缘家庭时期。因后者是该领域的权威,故在此取其观点 ##### 2. 普那路亚家庭阶段 普那路亚家庭2,是以夏威夷人普那路亚的群婚制为代表的,它在血缘家庭排除了父母同子女存在性交关系的基础上,又排除了姊妹和兄弟的这种关系。 普那路亚家庭“是家庭结构的古典形式;这种形式后来又经历了一系列改变,它的主要特征是一定的家庭范围内相互的共夫和共妻,不过在这个家庭范围以内是把妻子的兄弟(起初是同胞的,以后便及于血统较远的)除外,另一方面也把丈夫的姊妹除外”。 普那路亚家庭的出现应该同血缘家庭出现的原因类似,也是由生产生活经验的积累使人对生育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而形成的习俗。在这一时期,婚姻规则排除了近亲的结合生育,使下一代的能力有所提高,有利于社会的生产与族群的繁衍。虽然群婚制终究决定了下一代同血缘家庭时期一样地只知其母不知其父,但它的产生意味着氏族的萌芽。可见,普那路亚家庭是血缘家庭向对偶家庭过渡的时期;“家庭发展史上的普那路亚阶段相当于社会史上的母系氏族公社前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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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们知道,父母双方的基因差异性越大(前提是同有23对染色体),其子女的智力越高、体制越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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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质人类学上将人类的发展划分为早期猿人(早期直立人)、晚期猿人(晚期直立人,如北京猿人)、早期智人(古人)、晚期智人(新人,如山顶洞人)等阶段。 由于部落间存在频繁的战争,氏族中的男性总是在数量上少于女性的,然而随着氏族的发展,不许相互通婚的“兄弟”和“姊妹”的类别和数量日益增多,禁止血亲结婚的规定也就逐渐发展巩固起来,氏族中可与男子为妻的女子越来越少,直到禁止氏族内的一切婚姻,求妻只能到自己所属的氏族以外(通常是一个部落内部的各个氏族交互通婚)。这恐怕是最原始又是当时最有效的避免“劣生劣育”(遗传病)的方法,群婚方式从此消亡,对偶婚制正式形成,母系氏族进入了繁荣期。在这一时期,男子求妻4的办法一般是到妻方上门(或称服务婚)并从妻居,死后埋在自己氏族的公共墓地里。对偶家庭的基础建立在一男一女之间的配合之上(可以使子女确认其亲生父亲),婚姻关系仅保持到婚姻当事人所愿意继续的期间为止,即可以随意离异4。离异后,女子留下其子女和财产,男子不得对其有任何要求,且必须回到自己原来的氏族。有传教士曾记载,辛尼加部落的妇女有权招赘丈夫,当男子没有能力供养时,她便可以留下所有的子女和物品,“随时命令收拾起他的被盖,而自己滚蛋” 5 ,男子反抗的企图则会使他“很不舒服”……可见当时妇女在氏族中拥有强大的权力。此外,母系氏族公社的特征还表现在世系从女子计算;母系制下母系长老制(长老是氏族中最年长的女性);共同的氏族名称和(女性)氏族祖先;共同的原始宗教和对母系祖先的祭祀仪式;子女归母方氏族且由其抚养等。 从经济的角度来看,妇女发明并发展了原始的农业,“这就必然促成母系氏族公社的繁荣,形成全盛的以妇女为中心的社会形态” :妇女在长期从事采集的生产活动中,摸索出了种植农作物的方法,弥补了狩猎食物不足的问题 6;同时,妇女还负责领导人们从事原始的农业生产活动(通称为刀耕火种或锄耕农业)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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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由于时代的局限性,这可能只是当时男子的一种不自觉的意图,并不存在有强烈的目的性;而按照现代人的思路实现一次“革命暴动”在母权强大的时期也是根本不可能的。 [^16]: 在生产力低下的情况下,以足够的劳动产品换取妻子的方式(买卖婚)尚不可能。 [^17]: 瑶、傣等少数民族中也有类似的婚俗。 [^18]: 抢婚习俗是在对偶家庭时期出现的,一直延续了下来。 [^19]: 如今一些少数民族中仍存有“抢亲”习俗,但大多是形式化的行为:为了让年轻人知道娶亲不易,联姻的两家人特意安排小伙子约上若干同伴去“抢”。现苗、瑶、纳西、蒙古、彝族等存有此婚俗(参看《中国少数民族生育文化》)。 [^20]: 若姑家(舅家)本代无女则由下一代偿还舅家(姑家)一个媳妇。 [^21]: 佤族新谚:“盐酸树不种在草山,外甥女不嫁舅父家;若嫁舅父家,多灾又多病。” [^22]: 买卖婚与包办婚虽已产生,但其盛行则是在父系氏族公社确立之后。 [^23]: 又称顶两边,即夫妻在两家轮流居住,子女由两家依次分摊(瑶族婚俗)。笔者认为这可能是一种过渡形式,但《论母系氏族公社向父系氏族公社过渡的几个问题》一文认为居家方式的变化对应男子经济地位的增长(这是不可否认的),故未将此作为过渡的中间环节。 ## 三、 人与动物的比较 我们不禁会产生这样一个疑问,即何以人类社会能够产生母系社会而动物界却没有出现这样的情况,是不是母系社会并不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必然经历过的阶段?由于前文叙述了母系氏族是在特殊的婚姻形态下必然产生的,因此有人便以动物作为对照物否认“人类性生活的这个初期阶段”,以免去人类的这一“耻辱”[^24]。而恩格斯为我们解释了人类不同于其他动物之处 。 恩格斯认为,首先用其他动物界中的事实作为例子是不足为据的,因为动物同人类的区别很大;其次与逐渐增多发展的人类相比,我们的近亲——类人猿“毋宁说是一种正在逐渐灭绝的,至少也是处于衰落状态的脱离正规的旁系”(而大猩猩和黑猩猩也在以为数不多的数量活下去),所以拿它们的家庭形式同原始人类的家庭形式相提并论也是不可取的。不过这种说法只是从表象上的推断,缺乏科学且强有力的论证材料(连恩格斯本人都说人类对类人猿的了解甚少),难以服众。 虽然如此,恩格斯的一个观点依然值得注意,他认为雄性动物都有本能的嫉妒心理,它们只允许雌性有一个丈夫,这样使动物的家庭[^25]和群体对立起来,这种对立在某些场合下会削弱,尤其在交尾期间会趋于瓦解。我们且沿着恩格斯的思路继续思索下去:一方面人类是没有固定的交尾期的动物,那么其在任何时期都处于雄性的嫉妒心理较弱的状态;另一方面如若人类排除了嫉妒的本能,那么人类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婚制便都是可能的了。如今,我们有比恩格斯时代更丰富的生物学理论成果,我们可以设想人类在进化的过程中从遗传基因中排除了决定雄性之嫉妒的基因,导致了人类特殊的社会形态。这种说法固然很好地解决了人与动物的差异问题,然而因其又恰符合备受争议的社会生物学的理论[^26],恐怕更难以使众人接受。 [^24]: 由于《圣经》中记载人类最早的婚配方式是一夫一妻制,所以宗教维护者就同不承认进化论一样,坚决否认人类社会在发展过程中曾出现过“杂乱性交”的阶段。 [^25]: 这里特指一夫一妻的家庭。 [^26]: 社会生物学试图依据群体的各种参数关系以及由物种遗传结构所产生的行为在受到制约的情况下预见社会组织的特征。社会生物学理论认为,人类的社会行为与社会结构是由基因决定的。这种说法在一定程度上为种族主义者提供了理论依据,因此为众多学者所唾弃。 # III. 对主流看法的质疑 随着近年来中国的学术正在逐渐开放,国外一些有关于人类婚姻家庭发展的新理论也被相继引入。由于时代的局限性,摩尔根的学说在交通便利、信息技术发达的今天看来存在许多问题,在此有必要对主流看法进行质疑与批驳。 首先,主流理论的例证缺乏可信度,论证也不符合科学要求。摩尔根的理论是他本人通过长期在北美印第安人易洛魁部落中生活,对那里的社会制度和生活习俗进行总结概括得来的。不过易洛魁人早已处于氏族社会,摩尔根的理论中关于早期社会形态那一部分的例证都是从美洲传教士口中听得的,而并非出于研究者本人的亲自调查,这不符合科学的考察要求[^27]。毛泽东曾说:“没有调查,没有发言权”,事实证明,摩尔根的理论依据确实不可靠——“现已查明,夏威夷群岛上存在的婚制和家庭形态是对偶婚姻和对偶家庭”,摩尔根显然是受骗了,“这些传教士们的证词是远离现实的” 。再者,正确的探索研究方法应该是先取材,再作结论,即从充分的调查材料中经过自主思考获得个人观点;但马恩二人是在已有的理论框架下向内不断填充材料,这种论断方式是缺乏科学性的。马克思与恩格斯的哲学观点之一为“事物是发展的”,其发展规律是从低级到高级、从简单到复杂,这个规律对生物与社会的进化都适用。摩尔根的古代社会进化理论以及达尔文的进化论恰巧填补了马恩在社会历史与生物学上的空缺,因此受到了他们的重视与肯定,并被其充分借用。 摩尔根等人的理论还存在一个问题,即在论述前先默认了一个假设:“我们可以说:人类的经验差不多都是采取类似的路径而进行的;在相同的情况中人类的需要基本上是相同的由于所有人人类种族的脑髓的机能是相同的,所以人类精神的活动原则也都是相同的” 。只有在这个前提下,摩氏理论才有其普遍性。但事实上,面对同一个问题有许多种解决的方法(如古代中国建筑多为木制而古代希腊则以石头为料),只要两群人类在发展过程中有一个解决问题的方法有别,就会导致之后在制度与习俗上的一系列差异。从这点来说,摩尔根的原始社会发展理论是存在论证错误的。 具体到理论当中,有许多人对血缘家庭提出了质疑 。连恩格斯也不得不承认:“血缘家庭已经绝迹了,也找不出它的一个不可争辩的例子来。”可他又紧接着说:“不过,夏威夷的亲属制度(这种制度至今还在整个波利尼西亚通行),使我们不能不承认这种家庭一定是存在过的。” 我们知道,摩尔根根据马来亚的亲属制[^28]推论出在人类婚姻发展史上曾经有过血缘群婚阶段。但是后来国外学者的通过深入的调查,发现那里的婚姻形态在欧洲人到达之前已是对偶婚制且正在向一夫一妻制过渡,氏族社会已经瓦解,社会发展已达到了较高的水平。这样看来,如今没有任何资料能够证明存在过血缘家庭——很有可能,人类历史上从来就没出现过这样的婚制家庭。 另外,根据现代人对一些非洲狩猎民族[^29]研究的结果,传统上认为的“狩猎采集生活方式一定相当粗糙落后、一定充满着斗争、不断的游动生活是由食物短缺所致的”等论断是错误的。现已查实,这些人能够有把握地直接得到足够的营养食物,严重的食物短缺或饥荒并不常常发生;在付出相同劳动的情况下,他们甚至可以比“先进”的农耕者获得更多的食物;不断的游动既能够保证随时都有取之不尽的食物又能够避免相互争执以及疾病的传染。 可见狩猎民族的生活方式并不粗糙落后,人与自然界之间也并不存在冷酷无情的斗争,女性的采集所得与男性的狩猎所得相比并无更多的优势,断定血缘家庭婚制的变化是“出于生计”的说法也存有质疑,关于母权来由的推定也只能从其他的角度去证明。 既然血缘家庭的说法已不能立足,那么马恩二人推测之前还有的原始群时期便是更需要斟酌的了,而“在这里只有母权能够起某些作用”的说法也只是个猜想。儿子娶了母亲继而又生育子女的事几乎都是神话传说中的故事(如古希腊神话中乌剌诺斯娶其母该亚为妻生下提坦),他虽然可能反映了一定的历史,但是终究不足为据。从今日的科学研究成果来看,原始群时期人类曾经历过的毫无限制的性交应当是的不曾存在过的。首先,在不可辩驳的基因研究结论下,我们都必须承认人猿是近亲,有共同的祖先,那么人类最初的性关系形式应当同猿类无甚区别。而在所有的灵长目动物中,惟有黑猩猩的群体与生理结构更接近于人类,我们可以从黑猩猩的生活中追溯到早期人类的一些交配状况:根据珍妮·古道尔数十年对非洲黑猩猩的细致观察,我们得知黑猩猩母子之间是绝对严格地遵循着不相交配的原则。类似的,早期的人类也应是在遵循着同样的出自生物本能7的原则,只有排除母子间的交配,才符合生物的进化逻辑。 由此,“血缘家庭排除了异辈婚配”的说法便无法成立——我们完全可以想象“野蛮人”能够辨认生母但无法分清辈分,进行不同辈分的杂交的情况。阿昌族的婚制为我们提供了鲜活的实例:“选择对偶时,可以娶比自己辈分大的,也可以娶比自己辈分小的,如表侄可娶表姑,表叔娶表侄女……” 。如此,要论“人类的两性关系第一次有了限制”也只能是禁止同胞兄弟姊妹的婚配而非异辈婚配。 那么从上面所述最原始的排除母子交配的婚配形式到对偶婚制出现前,婚姻形态可能存在着怎样的过渡形式呢?国外学者认为,这一阶段实行的是“两合外婚制”(又译“两合氏族群婚”),顾名思义,即是两个氏族群体之间(家庭外的)进行的群婚;在这一阶段的后期,相对稳定的性伴侣才开始出现,原始的杂交开始向对偶家庭过渡。前文已提到,早期的人类是以群为单位进行共同生产与平均分配的,但是在交配时期成年雄性为争夺雌性的斗争会使群的组织解散,这样生产就不能继续进行,人类就会饿死。由此推想,要想保证足够的食物,就必须保证生产;要想保证生产,就必须群居;要想保证群居,就只能禁止一切性行为;禁止一切性行为,则必然导致人类自身的生产停止——可人类的数量却分明在增多!所以要同时满足保证生产与保证自身繁衍两个条件,就不可以使食品的生产与两性间的性关系在同一群体内部进行,解决的办法是:群体内部进行生产、与其他群体进行交配(即排除了群内婚配)。显然,这一理论将物质资料的生产与人本身的生产分离开来,动摇了马恩认为的在人类生产初始时物质资料的生产直接决定着人本身生产的观点。 不仅在这一方面,马克思与恩格斯的关于家庭社会进化的理论如今也开始受到了人们的质疑。马恩认为,家庭社会的形态是由低级到高级逐渐发展的,低级的形态是那种无限制的杂交,最高级的形态则是一夫一妻制。但是随着社会发展导致的人们性观念的逐渐解放,人类将会面临一系列的问题:一夫一妻制是否也限制了人类的性爱自由?若是限制,人类则有可能回复到群婚状态,那么这是社会的前进还是倒退?那时,群婚到底是高级的还是落后的婚姻形态呢?有人将婚姻双方的关系划分为统治关系(过去的婚姻多是如此)与伙伴关系,在伙伴关系的情况下,同性恋的产生则是合理的,现在西方的一些国家已将同性恋合法化就是人类性观念解放的表现。依照心理学的理论,现代人能够将“性”与“爱”区分开来,一个人可以有其他性伴侣但是只有一个爱人(如克林顿的莱温斯基事件)。这样,群婚就是有可能重新出现的。另外,现代的人类逐渐认识到了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性,反对人为造成的环境污染。一些学者认为,原始的刀耕火种才是最贴近自然、符合生态规律、有利于环保的生活方式。众所周知,新事物取代旧事物是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支柱之一,如果未来的人类又重新选择了最自然的原始式生产方式,我们则应将之归为先进的新事物还是落后的旧事物呢? 虽然如此,我们还是要看到摩尔根、马恩等人理论的积极作用。本人认为最重要的一个,是他们的理论沉重地打击了保守的宗教势力。巴特勒特(Bartlett)博士在其关于传道事业的著作中对普那路亚家庭时期的群婚状态进行了描述:(Sandwich群岛上的)“土人们所具有的羞耻之心,几去动物无几。一夫有多数之妻,一妻有多数之夫,并彼此随意交换” 。基督教的经典认为人类最初的婚姻形态就是一夫一妻制,因此西方传教士进入非洲见到不同的婚俗后便称其是淫乱无羞耻的杂交,进而不把土人当作人看待(诺亚方舟里的动物尚且还是严格的单偶制),以致后来无数的黑人被当作奴隶贩卖。马恩等人告诉众人,人类婚姻的一夫一妻制是经过了“无羞耻”的杂交阶段逐步发展形成的,这其中渗透出一种肯定人人平等、反对种族歧视的进步思想。 [^27]: 科学的调查方法要求调查者必须亲自深入被调查对象中生活一定时间得到一手材料,不能道听途说。 [^28]: 即是恩格斯所说的“夏威夷的亲属制度”。 [^29]: 研究对象包括:刚果(金)的姆布蒂人、纳米比亚和博茨瓦纳布须曼孔人(lkungBushmen)、坦桑尼亚的哈察人(Hadza,亦称肯迪加人kindiga)。 ↩︎